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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“立法院”:拍卖“凶宅”应公告死亡事项


中新4月24日电 据台湾“中央社”报道,台“立法院”司法及法制委员会今天(24日)初审通过强制执行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,法院拍卖不动产应公告载明建物内有非自然死亡等事项。  台湾现行强制执行法规定,拍卖不动产,应由执行法院先期公告,载明不动产所在地、种类、实际状况、占有使用情形及其应记明事项等。  初审通过拍卖公告应增列载明“调查所得的海砂屋、辐射屋、地震受创、严重漏水、火灾受损、建物内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响交易特殊情事”,让应买人知悉,以利其决定是否应买或愿出价额。  初审通过条文也明定,查封时,书记官应作成查封笔录,载明不动产所在地、种类、实际状况、使用情形、现场调查所得的海砂屋、辐射屋、地震受创、严重漏水、火灾受损、建物内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响交易特殊情事及其应记明事项。  为充分揭露拍卖不动产相关信息,保障应买人权益,并强化执行法院调查权;初审通过条文明定,执行法官或书记官,调查不动产相关规定事项或其他权利关系时,可依开启门锁进入不动产或讯问债务人或占有的第三人,并可命其提出有关文书;向警察及其他有关机关、团体调查,受调查者不可拒绝等方式。  此外,增列强制执行应依公平合理原则,兼顾维护债权人、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权益,以适当方式为之,不可逾达成执行目标的必要限度。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/p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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